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就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征求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单位为县级部门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由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报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第二十六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一)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县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四)县财政部门将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通过预算控制数告知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五)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县级财政预算和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项目审批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