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24〕13号)规定,奖励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二等奖项目,(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第四条办理程序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科提出奖励奖金申请,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忻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五条经费开支奖励经费由市级科技奖补专项资金列支,按照《忻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的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忻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