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11日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的决定》,2.禁渔时间: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上述季节性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内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必须取得县农业农村局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四、休闲垂钓管理(十七)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娱乐性游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其他水域的禁止(限制)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水域特点另行划定,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禁渔禁钓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5.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垂钓行为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富春江、分水江禁止(限制)垂钓区水域沿岸的违法捕捞及违规垂钓行为,已赋权的乡镇(街道)要依法查处违法捕捞及禁止(限制)垂钓区违规垂钓行为,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