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徽县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徽县城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乡镇(社区、村社)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该场所和区域的直接管理责任单位或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第十四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