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企业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党委委员,(三)企业内设监事会主席,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监事会,(三)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分析,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监事会,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监事会,接受职工监督,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督查组督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派驻企业监事会、督查组、审计机关等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