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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2025-01-09
粤交航政函〔2025〕1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附近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现状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通航30万吨级船舶,中科项目10万吨级支航道的现状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通航10万吨级船舶,停泊水域与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中科项目10万吨级支航道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为403米、505米,根据《湛江港东海岛港区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该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该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二)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五、其他事项(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月7日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液化烃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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