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三)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公墓单位应当向对应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的报告,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建设由建墓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公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以及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公墓单位在墓穴(格位)售罄前3个月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关闭公墓申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公墓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的申请,(三)公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