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日29日(此件公开发布)襄垣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行为,翻建是指村(居)民个人拆除原有房屋在原宅基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上修建住宅房屋的行为,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予以制止,负责提出古韩镇辖区主要街道两侧个人建房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对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个人自建房的建筑图纸、地勘报告进行审查,第十条县文旅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文物、城镇重要历史与人文价值区域等建筑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内个人建房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予以制止并上报,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批后建的原则,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审批零星宅基地,第十九条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审批规定,不得违反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为两层及以下的,建筑风貌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控,第二十二条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可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解读: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