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包科发〔2025〕54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科技局修订了《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包头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8日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4〕8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包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服务机构,第三条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第二章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服务机构的备案及服务业绩评价,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第三章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第七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第八条已备案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统一纳入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第十条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2022年8月印发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