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第925号公告,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进一步提出要求,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