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资格证明,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和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平台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申请、审查、换发、注销、暂扣、吊销等事项进行网上办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申请行政执法资格时,可以不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单位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专业法律知识、行政执法技能等培训考试,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培训考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材料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证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持证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申请换发证件,注销申请可以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吊销证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