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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关于《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2025-07-2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2025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5月19日印发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25年7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三条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扶持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实施,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文艺作品进行把关、组织评审和预算编制,第二章扶持范围、条件及标准第六条文艺作品扶持范围:以宁夏元素为题材创作的文学、影视剧本、广播剧剧本、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曲艺、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艺、网络文艺(网络文学、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等)等各艺术门类作品,《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扶持的作品不再给予扶持,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良好档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优秀档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第十三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申报的文艺作品进行汇总,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文艺作品扶持实施绩效管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符合文艺作品扶持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初审主管单位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验收,相关图解:关于《<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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