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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实施细则(试行)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7-23
各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为规范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建设的工业生产用房(不包括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等),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应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只能按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比例出租给入园企业使用,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内,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的50%,分割后厂房改建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分割后的标准厂房需要转让的,建设单位、受让方应当对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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