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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7-31
第二条本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交通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管理、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标明处置单位名称及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应当向本地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核准证,县市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单,申请办理运输服务核准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自有运输车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等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市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和违反规定运输、回填、消纳、填埋、处置建筑垃圾及向城市水体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向城市内河、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滩地、堤岸(坡)及水库、沟渠岸边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三)住建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施工)企业诚信记录、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等方面的信息;(四)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性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二十八条县市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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