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的县直各惠企政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第五条设立“惠企资金池”(一)县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以及纳入惠企政策兑现专窗(以下简称专窗)或“亲清赣商”惠企政策兑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六条部门职责(一)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审核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二)县行政审批局是专项资金兑现的综合协调部门1.履行专项资金兑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收集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基础资料,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等为准,申请时间以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的规定的受理期限为准,将企业申请材料传输至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县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同步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运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