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施工指导与监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设计方案审查包含建设工程配套绿地绿化面积审核、绿地布局和植物配置等,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二)申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满足下列条件:1.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的绿地率、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等要求;2.绿地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完善,(三)审查程序1.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2.重大项目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依据下列规定确定:1.以申报项目土地证登记面积计算;2.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3.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要求:1.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必须符合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2.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在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的绿地率和规划部门核定的绿地率指标中,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绿地面积和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施工,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化工程验收,(三)验收程序:1.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行政审批部门在《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联合验收申请或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设计方案和绿线审查意见进行实地逐项验收,第十二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第十三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配套绿地的绿线达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