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鼓励支持)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十六条(赛事承办)承办方应当做好赛事活动保障工作:(一)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无线电管理、外事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第二十条(信息公布)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开赛三十日前,通过体育赛事活动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第二十一条(票务管理)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票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裁判员确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方以及观赛方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二十八条(协调机制)体育赛事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三十条(协会服务)鼓励单项体育协会向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提供技术、规则、器材、人员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未履行赛事保障责任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名称规范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违反票务管理措施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