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凡于202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纸质年报,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每年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