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四条本办法中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以下简称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维修货物),进口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最终用途作出承诺,并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监管,第四章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第十二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第十三条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维修货物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研究并制定项目综合监管方案,并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综合考虑企业的产品附加值水平、产业发展要求、维修技术和能力、生态环境责任等因素,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研究并制定项目综合监管方案,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核实认可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核实,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保税维修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第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指导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实施环境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等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