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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 2025-07-2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第四条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第五条省商务厅作为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三)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县政府提交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予以认定,组织对申请企业生产海南自产货物的能力、生产流程、加工工艺等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核,第七条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加强海南自产货物采购管理,第十二条申请企业需提交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三)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出具的向申请企业采购海南自产货物的确认书,(一)省商务厅:统筹海南自产货物认定复核工作,(四)省林业局:对涉及林业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十)省税务局:复核申请企业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第四章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第十七条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向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供应海南自产货物,第十八条加工增值备案企业申请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的,第十九条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及相关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应当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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