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域、水域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水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和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涉及水上旅游的海域使用权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船舶登记工作、游艇管理工作、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水上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涉渔船舶从事水上旅游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对本市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建立信息台帐,(三)从事旅游活动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信息,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水上旅游诚信经营行为规范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三章安全监管第二十条用于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第二十七条水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进行水上旅游活动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