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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南住建..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5-25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明确物业承担小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建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内容和服务的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二)物业企业疫情责任的相关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工作,这些法律法规及文件均未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小区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因此您提出的明确物业承担小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建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政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防疫工作的,目前南宁市正在制定《关于南宁市新时代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实施方案》、《南宁市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关于持续提升村(社区)基本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等文件,二、关于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终考核的建议,南宁市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最新防疫政策及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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