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省科技厅有关项目限项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须根据省科技厅要求限期整改,省科技厅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验收评价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验收评价结论,省科技厅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实施和绩效、验收评价以及专家遴选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第四十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管理具体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