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主体:为做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现行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将《实施办法》第七条中“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修改为: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实施办法》其他内容不变,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7月9日相关解读:解读:《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相关政策:【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