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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旺苍县人民政府 | 2025-07-09
文字解读: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图片解读: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以及《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25〕16号)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整合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四条整合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合力、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整合资金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第十一条整合资金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整合资金聚焦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资金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其中整合的各级衔接补助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25〕16号)要求,按照《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发〔2024〕1号)相关要求执行,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四川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和行业部门相关项目管理规范等要求,充分结合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建设合同等积极组织检查验收,第三十五条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要定期对整合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项目分阶段进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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