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非常规水资源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第八条在规划、建设非常规水资源设施时,第十三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一)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标准;(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配建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公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投资运营成本等情况与用户具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