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森标,2024年11月18日16时51分,韩森标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余梁公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地时与沿余梁公路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甲方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森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甲方驾车逃逸,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2024]第3302192025D02961号,该交通事故甲方不详,韩森标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现本人向本中心申请医疗费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拟决定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我中心将作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决定,监督电话:62703290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