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可重新申报政府质量奖,第六条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海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第八条海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具体承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一)组织制(修)订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方案;(二)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三)负责受理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任用及监督管理;(五)组织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反映;(六)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报告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及出具评价报告等,第十条质量强省办在开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第十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指导工作,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有效期结束后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可重新申报政府质量奖;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以再次申报政府质量奖,明确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不收取任何费用,(三)申报条件分别明确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