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单位和个人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绿色消费方式和餐饮文化,第二章物种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就地保护,第三章生态系统保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保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对高山冰缘生态系统的调查与监测,第四章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资源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第五章生物安全管理与防范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