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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浔阳区人民政府 | 2025-06-06
第二条区政府为落实科技创新奖励提供资金保障,第三条区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第四条在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时,应结合考虑奖励对象成果是否在当地转化、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科学技术奖励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企业,有明显信用失范或有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第四章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第八条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浔阳区注册,列入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重点新产品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第九条科技创新项目奖励标准: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重点新产品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第五章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第十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浔阳区注册,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1万元奖励,第十二条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奖励6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40万元、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30万元、瞪羚企业奖励20万元、潜在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奖励40万元、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奖励20万元,第六章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第十四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和团队,第七章科学技术奖励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2.获得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第二十条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浔府办字〔202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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