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参与本市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等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承诺、审核、监督和失信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委托并指导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有关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第七条科研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承诺书,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第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各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具体行为清单见附件),附件:科研失信行为清单一、科研单位(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未建立或未执行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科研人员(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