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建设项目实施及投资控制的依据,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概算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设计、监理、咨询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概算调整的申请,原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调整概算书等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送的调整概算文件,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批概算调整时,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第二十九条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和项目单位自筹共同解决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