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合同相关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合同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办单位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二)政府合同文本送审稿(加盖主办单位印章),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送审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合同主办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附件:1.《△△△△△△△△(送审稿)》纸质文本1份(相关部门已会签完毕)和Wps格式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