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发挥省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可以在各市自主探索贸易调整援助方式过程中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第二章预警与指导第五条省商务厅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等建立贸易环境变化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贸易环境变化对全省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情况,第六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共享本系统、本领域内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其他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等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第三章援助方式与申请审核第八条我省企业因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影响,援助范围将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省商务厅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商协会、专业机构等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等服务方式对企业的贸易调整给予技术援助,会同其他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申报指南内容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以省商务厅会同其他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相关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报送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第四章监督评估第十六条省商务厅可以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援企业的生产经营恢复情况、援助效果等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