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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25-05-22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不含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执行,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二、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按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大量用电或高需求用电电价标准,按大量用电相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三、全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四、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五、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我委《关于蓄冷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规定的蓄冷电价政策,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更换并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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