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三、加强分工协作(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逐个甄别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确定“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前及时明确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二)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备案,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钢铁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钢铁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附件: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pdf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