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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25-05-22
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三)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和监督,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月14日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7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kWh/t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kWh/t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kWh/t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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