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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岚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岚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岚政办发〔2025〕14号)

岚县人民政府 | 2025-04-11
县直有关单位:《岚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岚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岚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岚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节水激励政策管理办法》《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岚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岚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岚县区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按照审批内容报送对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岚县用水定额管理,第五条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第七条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岚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第三条县水利局对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县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四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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