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和“申请人才安居房应当满足条件”由人才工作综合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另行规定或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流程:(一)申请租赁人才安居房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以及自然资源等部门核查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通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陆河县人才安居房租赁合同》,已签订《陆河县人才安居房租赁合同》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离职或调离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承租人离职或调离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租手续,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可收回人才安居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人才安居房,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第七条人才安居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人才安居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要及时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并终止租赁合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