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项目验收(结题)以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项目结题申请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按验收不合格(结题不通过)处理,财政补助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结题工作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不定期对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结题)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提交的验收(结题)资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2.验收不合格(结题不通过),认定为验收不合格(结题不通过):(1)未按合同书内容约定,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题不通过)的,第十五条对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相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须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结题)申请,4.委托开展的财政补助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结题工作组织不到位,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结题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