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增强对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规范管理,结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2025年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提升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强化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示范园区申报与命名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命名,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示范园区的推荐申报、建设发展、督导管理等工作负责,第八条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表,命名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天津市区域范围内注册2年以上,第十二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请表,命名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十条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附件: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