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评估以及政策性补助的申报、核实等环节的管理,(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四)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申报、评估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3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5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不拨付剩余经费,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第四十一条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