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关于“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现就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公示和物业服务事项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以及物业服务内容公示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服务承诺、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督、反馈机制,二、公示事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中心财务室、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内部投诉电话,三、及时办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投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工作台账,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涉及物业服务事项的投诉、建议,对涉及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及时向物业服务项目属地街道(社区)、住建部门反馈,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事项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机制2021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完成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和物业服务事项公示工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公示要求,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和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信息抄送涉及市、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