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关于“无能效或水效标识的产品补贴标准不得高于2级能效产品补贴标准”的要求,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不得将政府消费券用于本次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政策适用商品,第三章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第八条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第九条各市(地)应优先支持具有废旧家电回收能力、主动提供回收服务的经营主体参与政策,第十条鼓励经营主体开设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区,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政策,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必须明确备注销售商品能效或水效等级(干衣机等无能效或水效产品可以不备注)、商品条码及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本次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从行业自律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补贴范围、能效或水效等级、商品条码等开展调研指导,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