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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5-02-08
各相关企业:《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珠海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第二十二条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在正式开展境外投资前(最迟不晚于注册设立后30日内)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如有)、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如有),第六章企业额度、投资管理第二十四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境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第二十五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按照投资管理协议或合伙协议进行投资,第八章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境外投资流程第三十条试点基金应委托在广东省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公司制、合伙制试点基金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汇登记后获得的《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投资协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在托管银行开立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第九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及其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相关约定在基金募集、运作的全过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珠海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境内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试点基金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违法违规事项,第四十六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所在地外汇局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供季度、年度报表及报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实施进展情况,附件1试点申请书附件2QDLP托管人报送报表附件3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报送报表一附件4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报送报表二政策解读:《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修订说明一图读懂|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关联稿件: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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