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南宁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组织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第五条自筹项目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南宁市合法经营,自筹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下达的项目申报机制,自行提交自筹项目申报书和项目自筹经费承诺书等材料,并承诺自筹落实项目实施经费,由申报市本级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转为申报自筹项目的,并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十条自筹项目合同期限从项目下达时间算起,第十一条自筹项目实施期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第十五条在自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项目组织实施、自筹资金安排等不符合承诺要求的,(三)对项目验收结论和科技成果进行夸大、不实、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