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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2025-03-28
浦府管规〔2025〕2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浦东新区从事社会气象观测、数据采集、流通交易以及使用气象数据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协同做好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智能网联汽车、(超)高层建筑、低空飞行器、重点高速路、路灯综合杆、铁塔基站等载体依法合规开展社会气象观测活动,第六条(社会观测数据汇交和身份标识获取)区内从事社会气象观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社会气象观测相关标准将气象观测数据汇交至社会气象观测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以及研发机构、公益性组织等非经营主体可以无偿使用目录内数据,接受应用场景合规性评估,可以享受气象数据应用场景快速评估绿色通道,促进气象数据合规出入境,通过揭榜挂帅、技术竞赛等方式对经营主体和科研机构研发气象相关关键技术、核心产品予以支持激励,第十四条(人才支持)本区将气象数据开发应用领域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纳入区级人才政策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停居留、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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