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2025年3月27日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的核准,依法对异地商会服务行为以及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异地商会实施监管和服务时,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深圳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基本登记信息、章程、负责人及会员名册、涉外活动、其他重大事项等,第二十条异地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罢免事项以及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但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不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第二十九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