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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5-04-14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含主管部门收集并审核,行业协会应当自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完成填报,第十三条对经审核后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经审核后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通过官网、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是指根据被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该信息录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通过认定后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规范等被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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