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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4-15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鼓励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地区的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支持政策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七条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人员与管理人员等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研究课题、人才培养等事项,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研究方向上,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遴选后,市科技局与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赣州市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第五章管理与运行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建设任务书、研究方向、实验室人员、场地或对实验室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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